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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腐必惩!公安局长将20个派出所工程外包 受贿在澳洲买房

   日期:2017-03-17     浏览:41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辽宁锦州公安分局局长王俊仁,伙同妻子、两名下属贪污受贿850余万元,家中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。对此,微信公号深读(ID:I
 辽宁锦州公安分局局长王俊仁,伙同妻子、两名下属贪污受贿850余万元,家中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。对此,微信公号“深读”(ID:ID:shenduzhongguo)3月16日撰文称,王俊仁曾将20多个派出所等工程交给某老板。买衣服、一家人出国探亲的花费,也都拿到公安局报销。想升职,还从单位拿钱兑换美元给领导“上供”。

以下为文章全文:

公安分局局长,伙同妻子、两名下属贪污受贿850余万元,家中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。

记者16日获悉,锦州市中院以贪污罪、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数罪并罚,终审判处辽宁锦州市古塔区原政府副区长、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90万元;其妻李某甲和两名下属也被判刑。

据了解,王俊仁曾帮老板张某乙承揽工程,还将20多个派出所等工程交给张某乙,他还先后安置张某乙的侄子、儿子进入公安局给自己开车。为此,王俊仁借给俩个女儿在澳大利亚买两套房为由,先后两次向张某乙索要600余万元。

不仅如此,王俊仁买衣服、一家人出国探亲的花费,都拿到公安局报销。王俊仁想升职,还从单位拿钱兑换美元给领导“上供”……

王俊仁资料图

案发

涉违纪锦州古塔区公安局长

曾是“全国优秀人民警察”

2015年4月11日,辽宁省纪委、辽宁纪检监察网通报,锦州市纪委对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、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进行立案调查。

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网站,对区政府主要领导工作分工描述中,王俊仁主要负责公安、消防、司法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,分管公安古塔分局、区司法局、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、区社区警务服务中心。

记者了解到,在2013年12月26日的古塔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,古塔区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,因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,全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69起,查处各类治安案件545起。辖区可防性案件同比下降37%,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。”区公安分局荣获“清网行动”集体三等功,王俊仁同志获“全国优秀人民警察”殊荣。

案情

公安局长伙同妻子贪污受贿

涉案金额近约2000万

记者从起诉书中获悉,现年59岁的王俊仁是辽宁省北镇市,硕士研究生文化,原系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、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。

与王俊仁同案的3人中,一个是他的妻子、57岁的李某甲,她是辽宁省锦州市交通局退休职工。另外两名被告人都是王俊仁的下属,53岁的梁某某,原系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警务保障室主任。54岁的女被告人王某甲,原系辽宁省锦州市凌河保护区公安分局民警。

一审判决认定,王俊仁个人贪污174.6万元,伙同下属王某甲共同贪污24800元,合计贪污177万余元;个人受贿646万元,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,合计受贿680万余元;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为870万元人民币、240634.31澳元、23243美元、2010欧元、6514.84英镑。

王俊仁的妻子、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丈夫共同受贿34万元;另外,李某甲还构成伪造、变造身份证件罪。

王俊仁的下属、在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原女民警王某甲伙同王俊仁共同贪污24800元,个人贪污63980元,合计贪污88780元。

被告人梁某某个人贪污33619元。

王俊仁及其妻具体犯罪事实

王俊仁贪污

2013年4月,时任锦州市古塔区副区长、公安局长的王俊仁授意梁某某和王某甲在单位账户上借款65万元用于兑换10万美元。王俊仁得款后授意梁某某、王某甲虚列其他明目冲抵平账,将其中64万元据为己有。

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,张某甲为王俊仁在北京、沈阳等地购买杰尼亚牌衣物5次,王俊仁将张某甲为其购买的衣物款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。

2012年年底,王俊仁安排张某甲、梁某某用公款9万元购买古瓷瓶,后送给他人。

2013年12月,王俊仁以办公经费不足为由向锦州市供电公司刘某甲要赞助款,后将锦州市供电公司给付单位的31万余元赞助款,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据为己有。

2011年8月、12月,王俊仁指使张某甲将他及配偶、子女到澳大利亚的往返机票合计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。

2013年9月,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通过购买发票在分局财务核销的方式套取公款13万余元,兑换成2万澳元,用于到澳大利亚探亲。

2012年12月、2013年1月,王俊仁以走访为名让张某甲兑换3万美元,后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在分局账上核销21万余元。

2013年3月,古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,没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。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的18万余元据为己有。

王俊仁伙同王某甲共同贪污

2013年4月,被告人王某甲即将调离古塔分局,王俊仁提议给王某甲点幸苦费,王俊仁让梁某某虚开两张发票,合计2万余元,签字后交给王某甲,王某甲把这两张发票在分局账上核销。王某甲将该款据为己有。

王俊仁个人受贿

2014年年初,尹某为了提升职务通过古塔分局副局长韩某某给王俊仁人民币10万元,2014年7月,王俊仁安排尹某任停车办负责人。因尹某不胜任,同年11月,王又决定将尹某调离该岗位。王俊仁安排张某甲从古塔分局财务账上分三次虚报10万元现金后,将钱退给尹某。

2009年10月,王俊仁以给大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,收受北镇市商人张某乙人民币236万余元。

2013年,王俊仁以给二女儿在澳大利亚购房为由,收受张某乙人民币400万元。两次合计受贿636万余元。

王俊仁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

2002年年初,王俊仁、妻子李某甲以租赁名义要求”承租”张某乙的干洗店,连续经营至案发,未按约定支付张某乙租金每年2万元,共计28万元。2013年,两人将干洗店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,转让费据为己有,合计受贿34万元。

王俊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

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1088万余元,6514.84英镑,23243美元,2010欧元。

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总计552万余元、24万澳元。

王俊仁家庭财产收入人民币618万余元。

王俊仁现有家庭金融资产(1088万元人民币,6514.84英镑,23243美元,2010欧元),加上王俊仁家庭财产支出(5521055元人民币、240634.31澳元),减去家庭财产收入(人民币6184307.05元),减去受贿及贪污所得(没有明确去向的部分共计1519227元),差额8703520.95元人民币、240634.31澳元、23243美元、2010欧元、6514.84英镑,王俊仁不能提供确实证据并说明合法来源。

王俊仁妻子李某甲的犯罪事实

2007年7月,被告人李某甲找到黑山县公安局户籍科科长李某,变造一张“王丽萍”的二代居民身份证,李某甲使用变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现金存取款、转账等业务。后自行销毁该身份证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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